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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2-05-31 返回列表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加快构建科学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规章整合完善,2020年10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31号令),对30件部门规章进行一揽子修改。其中涉及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具体内容是: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删去第二条中的“电梯”。
      (三)将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维修”修改为“修理”。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五)将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将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删去第十一条中的“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
       (七)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影响设备或者系统能效的项目”。
       (八)删去第十四条中的“设备经济运行文件”。
       (九)将第十九条中的“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修改为“对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十)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修改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对《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三)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和安全”。
     (四)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修改为“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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